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 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 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确保一键关闭。
【释义】本条是关于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的规范的规定。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互联网广告占据的市场份额逐年大幅提高, 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广告市场上重要的广告媒介。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户外等传统广告形式相比, 互联网广告是一种比较新的广告形式, 网络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使得互联网广告的发布渠道呈现出隐蔽化、多样化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下, 理论上任何拥有网络使用权的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布广告, 即人人都可以成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因此, 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网络容易成为违法广告滋生的沃土。在此次修法过程中, 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 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 实践中互联网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建议增加有针对性的规定, 加强对互联网广告行为的规范。因此,为了规范互联网企业的广告经营活动, 使互联网广告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维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 这次广告法修订, 专门增加了针对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