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宫挑选秀女制度,除应选范围外还有其他方面的规定。适龄应选女子,在挑选秀女之年,因故不能入选的,下届必须补选。乾隆五年议准:“八旗秀女,例应三年一次,户部请旨阅选,移咨八旗造册送部,照内务府选秀女之例,俟选后再行聘嫁。遇有事故,不得阅选,俟下次阅选。其未经阅选者,虽至二十余岁,亦不准私行聘嫁,有违例不待阅选,即行聘嫁者,该旗都统查参,照例治罪。”乾隆十二年又补充规定:“应阅秀女,于未阅之前,私与宗室王公结姻者,将母家照隐瞒秀女例议处,或虽经王等奏请,而母家未曾许字者免议。”
选中记名的秀女,在记名期内(一般为五年)不许私相聘嫁,违者上至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下至族长及本人父母,都要受到一定的处分。不在被选范围内的女子或入选后未被选中以及记名后复选时落选的女子,方可以自由嫁娶。如果应选女子十七岁“逾岁”以前,因某种原因从未入选,或选中留牌子的秀女久不复选,而记名期已过,那么,这样的女子只好终身不嫁了。乾隆六年时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两广总督玛尔泰的女儿恒志,年已过十七,但从未入选秀女,玛尔泰为此曾专折奏请为女完婚,结果,遭到皇帝的申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