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谢尔登教授(正如奥本教授说道)回答道:“善无疑是一种不同于满足的概念,因而似乎善或价值是一种在满足与心向之间的关系,一种由这两者单独且完全来确定的关系。”[29]对于这种说法,在我看来,似乎有足够理由去回应道:这种关系能够在诸实体(bodies)只受到物理力量作用的情况中存在,如同它也可以在其他地方存在一样,在那里,没有人会向往使用善或价值这类概念。假如我们必须主张一种价值关系理论,那么,该理论似乎更多地表现为“心理学的”形式而不是“本体论的”形式。
作为规则的“心理学的”理论表现为这么一种形式,即主张事物的善意味着:或者(A)某人或某些人对该事物具有某种感觉,或者(B)某人或某些人认为该事物是善的。而以上这些观点,更确切地说是第一种类型(A)理论,乍一看来是具有相当魅力的。那些我们认为某类事物是善的判断,实际上,一直不断地伴随着某些关于这类事物的感觉——快乐之感和缺少这类事物的遗憾之感;并且,这一事实容易导致以下两种观点的其中一种观点,或可能更为通常地导致这两种观点的混合物。一种观点是,由于成为某种感觉的对象(若采用佩里教授的完备性短语,我们则说,由于成为“兴趣的对象”),事物获得了一种深刻的性质,即价值。另一观点认为,具有价值就意味着成为一种兴趣的对象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佩里教授自己究竟是如何对其在《价值通论》一书中所提出的观点进行归类的,我对此十分疑惑。在是书中,我们能够找到支持将其解释为他是主张第一种观点的篇章,例如,将价值描述为依赖于兴趣的篇章。但就整本书而言,他倾向于支持第二种观点,这似乎又是相当明显的。“这种观点,”他说道:“可以用方程式来表达: x是有价值的=对x发生的兴趣。”[30]他紧接着又说:“因此价值是一种特殊关系,也就是,无论处于何种本体论状态,不管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事物都可以与兴趣一块儿进入的那一种关系。”——即成为主体的兴趣对象的那一种关系他又说道:“因此该问题(他对之提供了答案的那个问题)是这样一个问题:一般意义上的价值存在于何物之中(不依赖于何物)?”[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