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氏论性,是主张程、朱的“性即理”说,以它反对陆子的“心即理”说,又反对王子的“良知即天理”说。他以陆子的“心即理”是不知性为何物,王子的“良知即天理”是误解了良知。孟子所谓良知是不学而知的一种知觉,即近世本能之知,非良善之知,若谓良知是良善的知觉即天理,那就错了。且孟子所谓“爱亲敬长”的“爱敬”二字即天理,“知爱其亲,知敬其长”的两“知”字是不虑而知的良知。天理是体,良知是用,以良知即天理,是以用为体,实在是大错。[9]况知只有一种,知恻隐羞恶与知视听言动同是心的妙用,若以前者为天理之良知,后者为知觉,别知为二,更是错误。[10]他以为陆、王所讲的都是心学,即虚灵明觉的一点,他们只求到虚灵明觉而止,以为明心可以见性,不必别用工夫。这种顿悟的直觉的学问,当然是程、朱学者所反对的,所以罗氏为学,费尽思考之功,平日教人亦重思考一方面。他以为一切学问知识由直觉而得的很少,由思考而得的特多,除了圣人生知安行以外,没有不经过困知勉行而能够成功的。所以他说:“夫不思而得,乃圣人分上事。所谓生而知之者,事者之所及哉?苟学而不思,此理终无由而得。凡其当如此自如此者,虽或有出于灵觉之妙,而轻重长短类皆无所取中,非过焉斯不及矣。”(《困知记》)又说:“良心发现乃感应自然之机,所谓天下之至神者固无侍于思也。然欲其一一中节,非思不可,研几工夫,正在此处。”(《答允恕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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