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必然可以按照原因的两种定义来下定义,因为”必然“正是原因中的一个主要部分。必然性或则在于相似的各种物象的恒常会合,或则在于由此物及彼物的那种理解的推断。这两种意义(实在都是相同的)下的必然性,是在学校中、教堂中和日常生活中,被人普遍承认(虽是缄默的)为属于人的意志的。没有人妄敢否认:我们关于人类的行为也可以有所推断,而且那些推断之起,是因为我们经验到在相似的行为和相似的动机、倾向及环境之间,有一种联系。在这方面,人们或者不愿意给人类行为中的这种性质称为”必然“,或者他们主张,我们在物质作用中还可以进一层发现别的东西。他们所能发生异议的地方,也只限于此。说到第一层,我们如把真正意义了解了,那我想名称不至于为祸于人。
说到第二层,则我想,那种情形对于自然哲学或形而上学虽然有影响,可是它决影响不了道德或宗教。我们如果说,在物体的作用中我们没有别的”必然观念“或联系观念,那我们也许是错了的。但是我们所给与人心作用的那种性质,却是各个人所给与所立刻承认的。关于意志方面,我们并没有改变公认的正统学说中任何情节,只在物质的对象和原因方面有所改变。因此,我们至少可以说,没有东西比这个学说再为无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