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情况也是真实的:在以前的文章中,我曾以极为草率的方式处理过可普遍化性(或隐含的普遍性)问题,黑尔的思想富于教益地提醒了我。
(十)
如我一直表明的那样,隐含的普遍性原则在价值理论中有其稳固的地位;但是正如“应该暗含着能够”的原则那样,其所占据的也仅仅是个适当的地位。考虑到这一原则在哲学上的历史,我认为维护它的最迫切措施是褫去罩在其身上的玄奥外衣。
就隐含的普遍性原则提醒人们注意那些草率的判断而言,它仍有着相当的重要性。一个人可能匆促地作出一个判断,后来才发现他不能以一种可接受的方式使他的判断普遍化。由于他不会因为我曾给出的那些理由而拒绝这一原则本身,所以,他将倾向(与受骗不同)于承认他必须修改或保留他的判断。我想强调这一点,因为在表明原则如何进入一个人的意见的发展和改变这一点上,我前面的例子所能说明的东西太少,以至于可能使这一原则看上去不如它实际那么重要。
但是,如果人们指望原则仲裁两个根本对立的价值观点,则是对原则的误解。一旦它这么做,就会丧失其近似于公理的合理性。两个对立观点都是人们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提出的,双方都会作出可以得到原则支持的判断;双方支持判断的理由也是他们赞成或反对的理由——这些理由可以使人们通过不断揭示的事实,重新组织他们的态度,这种重组方式可能会改变他们原来的目的。原则本身不提供这些理由,也不要求人们必须给出(因为普遍结论也会是教条的)这些理由,亦不提供这些理由的替代品,更不排斥一个人明智地想要给出的那种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