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雨拿出本子,翻到记录时间的一页,递给李修远。
“总共三十一分钟,从夜总会门口到邵怀玉公寓的楼下。”
“三十一分钟。”李修远口中念叨着,在本子上“沙沙”地写着什么。
不一会,李修远笔停了下来,审视着本子。
“你看下。”李修远将笔记本推到方雨面前,“这是我大致的思路,你看哪里不对,或者需要补充的。”
“嗯。”方雨瞅了李修远一眼,将视线落到笔记本上。
本子上写着:
如果邵怀玉所说是事实,即骆汉非她所杀,那么可能的情况有如下:
一,邵怀玉所说,她所说的当晚从公寓出门回夜总会拿手机用时三十分钟左右是可信的(这个已经经过步行实验的证实)。那她离开公寓时应该在十二时三十五分左右,也就是零时三十五分左右。因为她走入后街进入视频监控范围的时间是十二时五十八分,从视频出现再到她走进夜总会,用时六分三十五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