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四)《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规定: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