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建立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中级、专门人民法院对一审以简易程序结案的上诉案件和裁定类上诉案件, 满足“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条件的,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在合理控制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 推动二审案件繁简分流, 防止所有案件“平均用力”, 提升司法整体效能。
三是加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在扩大独任制适用的同时, 明确适用标准, 划定适用边界, 确保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质量。第一, 明确不得适用独任制的6 类案件, 包括: 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案件等。第二, 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违反独任制适用标准、适用范围,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中关于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有关规定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第三, 完善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机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疑难等情形, 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 以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 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第四, 强化独任制案件审判监督管理。健全独任法官审判权责清单机制, 依托信息化手段, 加强对独任制案件裁判情况的全过程公开、全流程监督, 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对独任法官的咨询、监督作用, 完善独任制案件评查机制, 确保“独任不放任”。